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

2026-05-24      阅读: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教代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学校行政要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为适应学校分级管理的需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分党委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内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师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基层代表性,既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切实保证教学、科研骨干的代表比例和代表质量。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第十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参选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未当选代表的各部、处、室及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列席教代会。特邀代表享有正式代表同等权利;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信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二十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  教代会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学校党、政、工、团、教师、职工等各方面人员组成,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多数。

第二十  教代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多数。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责权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副主任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选举。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经过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代会筹备工作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

第二十学校实行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 80 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 80人的单位,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三十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集中征集的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须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代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以名义提出。

第三十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分管校领导;分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或提出解决方案,对暂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的整改和给出的解决方案经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学校工会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附  则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1634日第一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细则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