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2016-10-27      阅读:27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以本校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学校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规划建设、财务预决算等学校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岗位责任、奖惩、分配改革原则、办法和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行政颁布施行。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级或处分、免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工作应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校长应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并督促行政职能部门执行大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第八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教代会对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建议;校长及其他行政领导对经教代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党总支、党支部)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教职工人数20%—25%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工作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教师、科研的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民主党派成员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代会代表同时也是工代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新调入学院或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特殊情况需经报告批准,按法定程序增补);教职工代表调离学校、离退休或因公因私长期离开学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按法定程序予以增补;教职工代表因某种原因或重大错误不能再担任代表,基层分工会可以书面报告教代会执委会,提请免去其代表资格,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更换代表。

第十五条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学院(部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部分作为非正式代表的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中层干部,部门工会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教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或列席人员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1、 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3、 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4、 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5、 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4、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和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努力提高教代会代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与水平,采取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或专题培训的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有关法律、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以及教代会基本知识。教代会执委会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由校工会负责。

第四章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和有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由25-29人组成,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其中,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人选。执委会委员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执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执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执委会的表决、选举须经实到执委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执委会职责是:

(一)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二)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四)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等。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代表团团长以及教师代表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大会主席团主持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此后教代会的各次会议均由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二十五条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3、听取和综合分析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简称“双代会”。“双代会”35年一届,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届满改选换届。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遭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案,必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可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或鼓掌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以学院、部门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部门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代表推选产生正、副团长各一人。团长候选人一般为学院(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联合代表团团长候选人由组成单位代表协商产生。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1、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学院、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定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学院、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由若干名委员组成,以熟悉相关方面业务的部门领导和教代会代表为主,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采取等额、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其工作职责是:

1、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

2、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

3、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二十九条校工会委员会是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校教代会的日常工作任务,学校应为校工会提供必要条件,校工会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关于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换届大会时的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2、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并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3、协助校党委分管领导组织好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相关会议,协助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处理学校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4、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收并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5、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教职工代表素质的不断提高;

6、做好教代会的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条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教代会执委会及工会委员会负责,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人员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2、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开展代表培训工作。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执委会通过。

5、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10天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作为会议文稿交校工会汇总。

6、换届时提出下一届大会主席团、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草案。

7、换届时提出下一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意见。

8、拟定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9、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10、教代会执委会负责人向校党委会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1、校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校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12、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向上级工会上报召开教代会报告表。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是:

1、大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2、需增补、替换代表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关于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换届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5、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1、校长作工作报告(每学年一次)。必要时,学校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2、工会主席或执委会负责人、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3、执委会负责人就教代会闭会期间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4、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5、大会交流各代表团讨论和审议的情况。

6、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教代会执委会;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1、凡属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的大会议题,都应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2、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3、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相关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坚决贯彻执行。

第六章教代会的提案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提案工作委员会是负责征集、汇总、审阅、归类、督办提案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提案的征集

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提供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工会。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二人以上附议。

第三十六条提案的审查、立案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凡末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列为大会议题。

第三十七条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定时间、定人、定任务),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实施方案进行落实。

第三十八条落实提案情况的督查与反馈

1、工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办。

2、承办部门向提案人反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九条二级教代会是指本校以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是各学院、部门教职工参与所在学院或部门的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各学院或部门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学院、部门建立教职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建立教职工(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学校教代会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十二条 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应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与学校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比例应高于校级代表,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室、 部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四十五条 各学院、部门分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二级教代会每35年一届,与学校教代会同步换届。教代会换届与分工会换届同时进行。届内实行年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开会。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工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大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形成的决议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有关方案,都须表决通过,提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选举和表决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以学院(部门)的系、室、部为单位(人数少,可以联合)组建代表小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组长的职责是:会前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大会期间组织本组代表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必要时可选派代表在大会发言;闭会期间向教职工传达贯彻会议精神,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本单位工会组织的与民主管理的有关活动;完成大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大会主席团是大会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小组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大问题。大会主席团由本单位党政工负责人和教师等各方面的教代会正式代表组成,其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二级教代会届中会议一般由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主持。

第五十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单位就召开教代会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程等事项,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前一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一周内,要将会议召开情况及会议主要文件,送校工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筹备、组织、召开、提案工作、工作机构,以及教代会的职权、代表的义务等均可参照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原则和规定,并结合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和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条款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将通过民主程序进行修改。

第五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委托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634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