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委员扩大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使教代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等颁布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是教代会职能的延伸,是教代会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巡视工作应有利于推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有利于促进校务公开,提高工作效能,改善服务质量。
第二条 教代会代表巡视活动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对学校职能部门(或单位)工作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和检查的活动。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三条 巡视内容与工作方案由校工会根据年度教代会研究的重点工作和重点提案确定专题。
第四条 已确定的巡视内容与工作方案由校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组实施。巡视工作组组长由教代会执委会委员担任,副组长根据巡视专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定一位代表担任,巡视组成员根据专题确定人员,一般不超过 10人。
第五条 工会要组织对巡视组成员的学习和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不断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六条 巡视工作组组长接受任务之后,要提前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巡视效果。巡视工作一般以现场考察、听取汇报、组织座谈、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参加巡视的代表在巡视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巡视工作组应在巡视工作结束后,根据巡视情况写出书面工作报告报学校有关领导,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巡视部门(或单位)。
第七条 参加巡视的代表应以主人翁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好代表职责。要从学校的发展大局、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全面深入了解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政策导向及执行效果,主动与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沟通与交流,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被巡视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巡视工作组开展工作,要高度重视巡视工作组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巡视工作组和校工会。
第九条 工会要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档案,做到各种资料和原始记录齐全完整,以备检查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代会执委会和校工会负责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