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教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

2011-05-11      阅读:15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全称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摄影爱好者协会”。主管单位是院工会,它是由爱好摄影的教职工组成的业余活动组织。
 
第二条: 宗旨
本协会以提高广大摄影爱好者的文化艺术修养,发挥优势和特长,让每一个喜欢摄影、热爱摄影的人都参与了解学院文化工作,积极对内、对外宣传学院,通过活动锻炼会员的欣赏美、鉴赏美、发现美、创造美的能力及培养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品格为宗旨。
 
第三条:目的
记录、传播学院飞速发展、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提高艺术修养,增进教职工的交流、理解和沟通。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主动承担宗旨规定的责任,对摄影有兴趣并能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学院教职工,经过申请,并登记入会者,均可成为本协会成员,积极鼓励一些能力出众、工作热情的成员承担协会中的职务;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摄影协会的所有会员,均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及本协会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2 、维护本协会的利益,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期提交摄影作品以及必要的会费。
3 、会员应向广大干部、师生介绍、宣传有关摄影的知识和本协会的宗旨。
4、不得妨碍其他会员行使权利和义务。
    5、未经摄影协会许可,不得以摄影协会名义组织、参加任何活动,后果自行负责。个人行为与摄影协会无关。
6、对学院、对协会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 会员在认真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以下权利:
1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2 、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包括采风活动、各种摄影比赛或摄影展。
    3 、有及时了解本协会的有关的变动和参与协会建设的权利。  
    4、会员入会自愿,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八条:凡出现重大违规、违纪现象,摄影协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本协会对积极进取,努力提高自身摄影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会员给予鼓励。
          
第三章 组 织 机 构
 
第十条: 本协会由全体会员共同组成,协会中设立的一些管理职位、职务由全体会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本协会设有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三种管理职务,下设秘书处一个职能部门。
           
1、名誉会长:由学院领导担任,体现学院对摄影协会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指导协会开展一系列健康、向上的活动;
2、会长: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制定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计划,组织协调、落实各部门的工作,完成协会和会员申请审核工作任务,定期向学院有关各级领导、名誉会长汇报工作,并取得学院有关领导和部门的广泛支持;
3 、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开展工作,会长不在时需暂代替会长完成相应工作,并具体负责协会各项具体工作,特别要负责本协会成员技术指导以及提高各会员的摄影技术水平工作;
4 、秘书处:协助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管理协会,保证协会日常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会员档案、活动经费的使用及其账目进行管理;配合学院相关其它部门,对协会的工作和活动进行推动并及时宣传,并使本协会在广大员工中产生影响;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组织协会外出活动;处理会员反映的具体问题,并且负责与赞助商的沟通和交流。秘书处由秘书长和成员构成。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由学院工会赞助、协会自筹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最终解释权归属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
 
 
                     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