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职工疗休养实施办法(试行)

2016-06-12      阅读:1293

教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和行政关心广大职工群众,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集体福利事业。根据《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疗休养工作的意见》(教工字[1997]17号)及《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试行)》(苏工办〔2015〕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疗休养实施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    参加疗休养条件

参加疗休养人员为来校工作两年以上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

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以及国家级科技奖、教学奖获得者;

2、省级劳模、先进工作者,或省级科技奖、教学奖获得者,以及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校教学成果奖、科技奖获得者,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以及优秀辅导员及其他校级及以上的先进、优秀工作者;

4、部门工会认定的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疗休养活动的经费保障和支出

1、学校设立教职工疗休养专项活动补助经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划拨至工会账户,专款专用。

2、学校对于当年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组织实施

1、实施定点休养;

2、通过招标选择信誉好、性价比高的旅行社协助组织疗休养活动;

3、疗休养时间安排在每年暑假期间,含往返时间不超过5天;

4、按在职在岗工会会员10%比例向部门工会划拨休养名额;

5、五年内不能重复参加休养。

四、疗休养活动的服务管理

1、学校工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宗旨,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尤其是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确保疗休养活动平安,顺畅!

2、学校工会要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选择信誉好、资质好的旅行社,确定合适的疗休养地点,签订正规的疗休养旅游的合同。并为每位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教职工(含领队和工作人员)办理人身安全保险。

3、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不得带家属,不得由他人顶替。但夫妻均在我校工作的双职工,且同时参加疗休养活动,家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部门工会核实、上报,学校工会批准,可携1名未成年子女同行。

4、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含领队和工作人员),若在休养活动中发生意外,按旅行合同中的保险条款执行,不执行《工伤保险条例》。

5、工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校工会委员、各部门工会主席等)在无特殊理由时,应接受校工会委派的领队任务。领队人员代表校工会对外接洽时应全力维护教职工的利益和校工会的声誉。

五、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6年5月20日